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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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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皮带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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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皮带秤管理制度
   
                  电子皮带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皮带秤的计量管理,提高电子皮带秤的计量精度,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精确计量入炉煤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电子皮带秤管理职责 
第三条运行管理部和设备管理部是电子皮带秤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电子皮带秤的管理。 
第四条运行管理部负责电子皮带秤使用过程和设备可靠性的管理,对电子皮带秤使用过程具有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权。 
第五条设备部负责公司电子皮带秤的检修技术管理与设备分工,对各分场皮带秤检定与检修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及考核权。         第六条 热控分场负责电子皮带秤的校验,做好电子皮带秤的原始数据记录,负责所管辖部分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皮带秤的准确、可靠和稳定。
第六条燃运分场作为电子皮带秤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检查与维护,为电子皮带秤的校验和检修提供条件。 
第三章电子皮带秤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七条燃运分场要保证皮带秤所在皮带机的运行状态良好,防止由于皮带跑偏造成物料偏向一侧,改变称重传感器受力引起称重桥路输出误差导致测量误差,此外皮带跑偏还会影响计量仪表的零点漂移。皮带的跑偏量应控制在60毫米以内。 
第八条燃运分场每班接班后和交班前由运行人员对皮带秤秤架进行清扫,确保秤架无积煤、卡煤及矸石,防止秤上附加力影响计量精度。 </第十条 燃运分场要保证称重区内托辊的运行状态完好,不得缺少,托辊运转平稳无卡滞,无窜轴,无移位、歪斜;托辊架要端正,不得随意调整托辊架的距离,保证秤区托辊架间距一致,使用规格一致,减少皮带跳动产生阶越或脉冲信号对皮带秤计量精度的影响。 
第十一条燃运分场每次粘补、更换五段皮带时,要确保皮带的粘接质量,接头要平滑,不能打金属卡子。粘接一天后通知维护分场对电子皮带秤精度进行复核,并对电子皮带秤重新进行零点校验标定,维护分场皮带秤管理人员对所辖皮带秤的每次复核、校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为保证电子皮带秤计量数据准确、性能良好,应使电子皮带秤处于适宜运行要求的工作环境,特别要加强日常及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热控分场每天须对所辖皮带秤的仪表、秤架、测速电机、称重传感器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热控分场要保证皮带秤测速滚筒的运行状态良好,转动正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热控分场要确保数据录入的完整、准确,及时掌握电子皮带秤的运用状况、计量精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电子皮带秤校验 
第十五条皮带秤校验目的就是使仪表累计显示值与实际值之间最大程度吻合。皮带秤校验精度正常应满足0.5%精度以内要求,最大偏差应控制在1%之内。 
第十六条皮带秤每月应校验4次,每月3日、10日、18日、25日进行校验,甲、乙侧皮带秤每次必须全部校验。若受燃料设备问题或其它因素影响,不能正常校验,应顺延至第二日进行;遇有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进行。 
第十七条皮带秤校验日联系规定:由热控分场自动班负责人联系燃运分场集控值班员。当燃运分场由于设备原因或上煤原因不能校验时,顺延至第二日进行;第二日早8时前由燃运分场集控值班员联系热控分场自动班专责人。如出现热控分场不具备校验条件,同样顺延至第二日进行;由热控分场自动班专责人联系燃运分场集控值班员。 
第十八条在皮带秤校验之前,热控分场和燃运分场要保证仪表和皮带机同时完好无故障;保证秤架区内清洁无杂物。 
第二十条 皮带秤调校期间,禁止向皮带上送放物料和洒水,以免影响调校皮带秤。 
第二十一条 热控分场要及时根据校验结果进行调整,皮带秤偏差要符合精度要求,一旦出现超差,要进行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并向设备管理部和运行管理部汇报。 
第二十二条 皮带秤校验后,燃运分场集控值班员应将皮带秤校验情况记入值班记事中,并汇报值长,同时值长做好记录。皮带秤校验延期进行时,集控值班员记录延期校验的原因。热控分场设专门记录本,记录好皮带秤校验情况。 
第五章电子皮带秤的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运行管理部作为电子皮带秤管理的职能部门,随时掌握电子皮带秤的运行状况,不定期对电子皮带秤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皮带秤上煤量 与月度实际耗煤量的差值,每周、月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四条 皮带秤按要求定期进行校验,如因设备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进行校验时,应向运行管理部汇报,否则每减少一次单侧皮带秤校验,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五条 因检查不到位、清扫、使用不当等造成设备损坏,视情节轻重考核100-500元。 
第二十六条 因校验质量、维护保养不到位、记录不准确等因素造成影响,视情节轻重考核100-5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运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1-06-27 07:31